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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 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5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辽A****2号灰色奔驰牌小型汽车,沿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玉屏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0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刘国良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255****;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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