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沿东里溪溪南镇河堤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溪南镇大新堤段时,碰撞到行人林某某。随后,林某某家属到场并报警。经处警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澄海区华侨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再将其带至交警三中队审查。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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