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9********,汉族,初中,室内设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江西省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20时24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豪爵牌(车辆型号:HJ125T-9D车架号:LC6TCJ7FXHOA26457)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宁县**镇**路**队**路段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07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饶三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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