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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老六”,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7月15日因容留卖淫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4时0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银色无号牌申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樟树市临江镇往洲上乡湖西村方向行驶,行至洲上乡大洲村委苦株树组与219省道92km+900m交叉的十字路口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蓝色无号牌新蕾电动车发生刮蹭,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徐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当天,被告人徐某某被其朋友送往樟树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1月27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98mg/100ml。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19日,陈某乙代表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方位图、相关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4、查获经过、调解协议书、交警处罚文书及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详细、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义生

检察官助理:罗德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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