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专科毕业,住柘城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时48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3P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3.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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