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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湖北省**市**镇**村**号。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9年9月16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9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时36分,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粤JT****二机,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佛开高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515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镇**村**号,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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