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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府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20分左右, 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晋H****1小型轿车(载马韶)行至五台县**街**KTV附近撞于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的晋H****1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叶敏

检察官助理:罗绍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忻府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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