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蒙阴县东高路行驶至东里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34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