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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住冠县**庄**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城区教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杨路路口南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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