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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5月8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9********,汉族,文盲,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E****5三轮摩托车,从富平县南社乡教场村西沙组出发,沿富平县富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淡路与西二环辅道交叉路口处时,与胡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陕E****0小型轿车相撞,胡某报案。交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饮酒驾驶三轮车。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51mg/100ml。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指认现场等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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