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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阳**有限公司**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村**号楼**层**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北段时,逃避执勤民警检查,逃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殷都区**村**号楼**层**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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