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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皖******号的白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奋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奋勇街小区寻找车位停车,其在倒车时与号牌为皖******的黑色精灵牌微型轿车发生刮碰,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全部责任。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徐某某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其抽血备检,2017年1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皖天司醇鉴字【2017】第018号血样检验报告,确认徐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等;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皖******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入所健康体检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5.现场查获及取证过程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爱华

2017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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