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7日19时44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由繁昌县繁瑞星城小区东区西大门往繁昌县嘉乐迪KTV行驶,至繁昌县安定东路建材装饰城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88.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学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3页,镜湖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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