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2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西城刘塔桥省级卡点时,被拦查。徐某某拒绝接受检查,逃离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皖KT***K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界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联系电话1893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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