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东某某**镇**路**村**幢**单元**室,住东某某**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和战友、同学等人在东某某尧渡镇敬慈路商业步行街一饭店里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二两左右古井牌白酒。当晚20时47分许,徐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尧渡镇东流路路段处被在此处进行酒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东某某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即民警依法将徐某某带至东某某人民医院聘请医务人员提取徐某某静脉血样3份送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12月2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徐某某户籍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案件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记录单,查获现场照片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122号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东某某**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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