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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号,家住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徐老家村1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57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V***2号三轮汽车,沿宁陵县程楼乡至乔楼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程楼乡苗堂村西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徐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移交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三轮汽车的行动轨迹截图、现场查处视频截图及采集血样视频截图等书证;3、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三轮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凡治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式两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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