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杨杏路6公里加600米处(峪口卫生院门前),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浙B****1)内乘刘某某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董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京A****3)尾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2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20]第5497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