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1时09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云******小型轿车在富源县营上镇升长线26公里200米处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30日,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30mg/100ml。2020年8月4日,徐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民事部分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虎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828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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