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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0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组**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丰城市**镇朋友熊某某家吃饭,席间喝了酒。20时许,徐某某从熊某某家出来,驾驶其赣******比亚迪小车,去往候塘岗家中,行驶至105国道丰城市河洲街道围里圆盘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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