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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19〕2854号

被告人徐和根,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和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和根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粤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对开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造成被告人徐和根受伤的后果。事后,被告人徐和根在**人民医院治疗时被交警查获。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徐和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和根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和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和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和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明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和根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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