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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273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六社。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8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齐双公路上与张某某驾驶吉GLN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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