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初中,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22时许,醉酒驾驶辽A****6小型轿车在抚顺市新抚区天水街粮栈路华安小区内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与对向行驶轿车驾驶人互不相让,对方司机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查乙醇成份11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春丽、国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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