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2918,汉族,初中文化,木匠,住东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皖RT7319号普通摩托车尧渡镇至德路被东某某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东某某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样。2020年8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户籍信息等;2.证人金**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俭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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