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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6时4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路蠡县**海油加油站门前路段,与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田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73.6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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