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9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暂住在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12月26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时53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途经南北高架行驶到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虬江路北约5米处,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设卡盘查,徐某某不服从公安人员指挥驾车冲过拦路道钉后逃跑,随即民警金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警的警车、民警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警的警车、梁某某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共同追赶。当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共和新路中兴路附近停车等红灯时,追赶来的辅警赵某某拉开徐某某驾驶车辆的驾驶室车门,示意其接受检查,被告人徐某某不配合驾车从右侧非机动车道逃跑并将辅警赵某某带倒在地。在继续逃跑途中,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先撞击了停在共和新路中兴路口拦截其的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行驶到共和新路655弄小区门口又撞击了追赶其的民警蒋某某驾驶的警车,最后在共和新路南山路附近被民警金某某驾驶的警车拦截并撞击上街沿处的电线杆后停车,,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控制。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徐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评定,两辆警车的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9582元、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5642元。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警车的修理费、牌号为苏******小型轿车的修理费、梁某某的经济损失等费用,并取得梁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金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经过、被告人徐某某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的经过、公安人员对徐某某依法抽血待检的经过。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以及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证人金某某、蒋某某的人民警察身份、证人赵某某的辅警身份。
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和损坏车辆照片、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两辆警车和牌号为苏******小型轿车的损坏情况、直接物质损失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l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情况、牌号为苏******小型轿车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收条》、证人梁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警车的修理费、牌号为苏******小型轿车的修理费、梁某某的经济损失等费用,并取得梁某某谅解。
8.公安机关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其基本身份情况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同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文静
检察官助理:张振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静安看守所(北)。
2.案件卷宗和证据3册12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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