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内,协助他人组织李某某(女,24岁,山东省人)、权某某(女,26岁,河南省人)、董某某(女,32岁,河北省人)等多名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起获嫖资现金人民币1500元,已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私利,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2020年41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