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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包庇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19时许,徐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鲁Q67***的微型轿车沿省道35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长城镇**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转弯的徐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丙当场死亡。经认定,徐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乙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徐某乙侄子徐某学将发生事故一事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其二嫂指使其替徐某乙顶罪。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徐某某称其系鲁Q67***微型轿车的驾驶人,在兰陵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前两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其仍称系自己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事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兰陵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说明,事故发生时,其并不是鲁Q67***号微型轿车的驾驶人,驾驶人系徐某乙。2018年2月26日,徐某乙到兰陵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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