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抚州市XX局原副调研员,历任江西省资溪县XX镇党委书记、江西省抚州市XX局副调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大道XX小区XX栋XX室。因涉嫌职务犯罪,抚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于抚州市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中心(清风苑);2020年2月26日,经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措施三个月;2020年5月22日,经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适用留置期限扣除新冠疫情影响期49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抚吉高速公路临川连接线XX标段工程绿化项目承揽方面为胥某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和继续得到徐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的关照,胥某斌先后3次送给徐某某共计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3年7月的一天,在抚州市XX大道XX小区,徐某某收受胥某斌现金30万。
2.2014年1月29日,徐某某通过徐某民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7561********,收受胥某斌160万元。
3.2016年2月的一天,在徐某某办公室,徐某某收受胥某斌现金10万元
2019年8月21日,因担心受到组织调查,徐某某通过徐某国中国银行账户62179065000********将40万元退还到胥某斌中国银行账户62166965000********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工程项目相关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胥某斌、曾某林、彭某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作为时任临川区主要领导关系密切人,利用时任临川区主要领导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胥某斌承揽工程建设,非法收受胥某斌财物共计20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徐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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