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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24日);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0日)和(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晋江市**镇坊**村**路**号**楼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Nike”牌运动鞋和耐克旗下假冒“乔丹”牌运动鞋。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坊**村**路**号**楼加工厂查获该生产点并查获假冒“Nike”牌运动鞋378双和耐克旗下假冒“乔丹”牌运动鞋72双,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晋江市物价局鉴定,涉案运动鞋价格为人民币333294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假冒“Nike”牌运动鞋质量合格,耐克旗下假冒“乔丹”牌运动鞋质量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Nike”牌运动鞋和耐克旗下假冒“乔丹”牌运动鞋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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