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龙川县**镇**街道**旁。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5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租赁龙川县**镇街道**店南侧一民房一楼作为开料房,租赁龙川县**镇街道**站北侧黄某某的自建楼房的三楼、四楼作为生产点和储存点,在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生产假冒“LV”注册商标的皮包,并自己驾驶车牌号为粤M******的江淮面包车将成品皮包销售给广州市**区***皮具批发城的一些档口老板或者外籍人士。
2019年8月8日,龙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镇街道**站北侧黄某某的自建楼房的三、四楼缴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9806个,并于当天电话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鉴定,上述手提包中的7600个为假冒伪劣商品;经统计,该7600个手提包共价值人民币18.918万元;经审查,徐某某在2019年7月13日至8月7日期间,共生产销售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9.5602万元;综上,徐某某共生产销售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28.47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V”手提包9806个,现由龙川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保管。
2.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广公(经)字﹝2019﹞1510号文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承诺书、授权委托证明书、合同、报案材料、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复函、情况说明、查询证明。
3.证人黄某某、钟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龙价〔2019〕127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相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假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关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五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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