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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倒卖文物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有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芜湖市**区**路**号**楼。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将其从芜湖市古玩市场购买的6件战国等时期的陶罐、盖罐等文物,以300元至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涂县姑孰镇**堂古玩店店主邓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400元。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徐某某出售的战国时期印纹硬陶罐、印纹硬陶双系罐各1件,系国家三级文物;战国时期灰陶罐、印纹陶罐、水波纹陶罐各1件,元代青釉荷叶盖罐1件,系一般文物。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治宁

检察官助理:董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芜湖市**区**路**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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