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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镇**学校的广州**印刷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刷、装订及储存非法出版物。2019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在上址查获名为《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等出版物共28种55111册。经鉴定,上述出版物中名为《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的出版物共19980册,用纸与正版不符,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为非法出版物。经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7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

2.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芋蓁

检察官助理  张  成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77****、1360245****。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等非法出版物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白某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华为牌手机一台、iPhone牌手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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