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住益阳市赫山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在益阳市赫山区**彩印厂家属区**栋**房、**安置区**超市对面租住房、**安置区**栋**租住房内,利用其以非法途径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电话卡,用电脑、猫池及相关软件在网上帮助海尔、大众等企业获取假的好评,以及帮助“**”平台获取验证码收取报酬,共非法获利约577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徐某某记账本1个,猫池12台,手机卡1062张,电脑主机2台,手机1个,人民币62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记账本、微信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欧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剑波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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