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起,芒市**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徐某某利用云南**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名义,获取办理中国移动业务权限,其通过中国移动BOSS系统和常客系统非法摘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并提供给其招募的话务员进行拨打兑换积分。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并提供给他人的公民信息共计1342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集公民信息并提供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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