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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起,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布制售假证信息,经与实施伪造行为的人员联系,多次为他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离婚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共计获利4750元。

2020年6月份,徐某某冒用被害人靖某某的身份信息,为么某某(已判决)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伪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获利1000元。

2018年12月份,徐某某冒用被害人范某某的身份信息,为王某某(取保候审)伪造身份证1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获利650元;2019年7月16日、9月24日,徐某某冒用受害人范某某的身份信息,再次为王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2本,获利160元。

2019年12月份,徐某某为钱某某(取保候审)伪造肖某某(取保候审)、杨某离婚证1本,获利260元;2020年3月份,徐某某为钱某某伪造高中毕业证1本,获利300元;2020年4月份,徐某某通过钱某某为杨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获利360元;2020年5月份,徐某某为某某伪造离婚证2本,持证人分别为林某及其妻子周某某、田某及其妻子郝某某,获利600元。

2019年年底,徐某某为马某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4本,获利520元。

2018年10月份前后,徐某某冒用他人信息,为冯某某(取保候审)伪造身份证1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车牌一副,获利900元。

2020年7月30日,徐某某在江苏省东海县火车站附近被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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