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823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沭阳县广播电视台职工,中共党员,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同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一本“沭阳县城内大街**楼**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姓名为张某某的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证,一张姓名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208231981********的居民身份证。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向彭某某借款329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毕业证、身份证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彭某某、陈某某;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不动产权证书、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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