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街道的墙体上看到有办证电话号码“1360935****”,遂联系添加了微信,后通过微信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照片,以200元的价格向制作证件者购买了一本姓名徐某某,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向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证,该驾驶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3.手机通话记录;4.现场勘验笔录;5.机动车查询证明;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7.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福良
附:
1.被告人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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