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508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宇航,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0********,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邮政储蓄银行**海**行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街道**路**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和嫖客丁某某在本市长宁区星际假日酒店8318室发生性行为,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20年3月7日,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女罗某某和嫖客丁某某在本市长宁区星际假日酒店8319室发生性行为,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前期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2.相关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嫖资的支付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调取的住宿记录,证实卖淫嫖娼的地点。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检察官助理俞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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