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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介绍卖淫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末一天,通过微信招募了黑龙江籍失足妇女高某到辽阳市从事****,二人约定由徐某某拉拢嫖客,高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龙城盛汇小区的出租屋内负责接客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9月末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徐某某共计为高某某拉拢嫖客30余人次,共计非法牟利人民币4万元余元,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2020年10月10日16时许,因分赃不均等问题徐某某来到高某某住处与其理论,徐某某让高某某用手机给自己转账人民币20000元补偿自己应得的提成钱,高某某转账后徐某某从高某某住处离开。综上,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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