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身份证号码:4414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园**,东莞市寮埗镇**电脑手机店员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起,在东莞市从事介绍卖淫活动,通过微信、QQ、Potato等网络聊天软件,在嫖客、卖淫女之间撮合或者找其他卖淫中介人员为嫖客介绍卖淫女,从中赚取中介费。至被抓,徐某某成功介绍卖淫约19次,获利共约3540元。其中三次介绍卖淫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8日, 徐某某介绍卖淫女“晶晶”到东莞市**酒店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务,嫖资450元,事后徐某某获得150元提成。
2.2020年7月19日, 徐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JJ阿龙(寮步某某)”的卖淫中介,介绍卖淫女卢某某到东莞市寮步镇**客房**房为微信昵称为“文某某”的男子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事后徐某某获得450元提成。
3.2020年7月20日,徐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某某” 的卖淫中介,介绍一名卖淫女到东莞市寮步镇**客房**房为微信昵称为“黄某某”的男子提供性服务,随后到**客房**房为微信昵称为“风某某”的男子提供性服务,嫖资分别为400元、450元,事后“A某某”向徐某某转账250元提成。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街**号**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监控录像,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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