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 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辽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593公里加200米处时,因忽视瞭望、未按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与停在应急车道的辽PB****号轻型厢式货车相刮撞,将站于厢式货车左侧道路上的被害人赵某某、宫某某当场撞死,造成厢式货车内运送的多宝鱼、虾爬子等活海鲜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54元。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二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宫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人员查询记录、户口本复印件、自然情况调查表、关系说明、委托书、死亡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盘锦市交警队调取信息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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