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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 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 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辽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593公里加200米处时,因忽视瞭望、未按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与停在应急车道的辽PB****号轻型厢式货车相刮撞,将站于厢式货车左侧道路上的被害人赵某某、宫某某当场撞死,造成厢式货车内运送的多宝鱼、虾爬子等活海鲜损失共计人民币168054元。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二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宫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人员查询记录、户口本复印件、自然情况调查表、关系说明、委托书死亡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盘锦市交警队调取信息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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