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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现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顾某某、朱某某从赫某某平山镇向赫某某野马川镇行驶,该车行驶至野马川镇车浪村一组秀河线65公里+700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离公路后侧翻于公路右侧地上,致被害人顾某某被三轮车压在车下死亡,朱某某、徐某某倒地受伤。经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胸部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制动装置缺失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经赫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某死亡丧葬费人民币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亲属蒋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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