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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3********,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线杆处时,与张某某驾驶河南C*****(套牌)轻便摩托车沿该路对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无前科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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