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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20年11月4日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0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庄华府西门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孙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血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脾破裂术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左肾包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腹腔内积血、腹膜后血肿清除术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骨盆骨折并畸形愈合及髋臼骨折均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在医院对其进行讯问。双方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发生交通肇事车辆;

2. 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证实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李文权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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