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5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5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帮助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甘A****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载乘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居民蔡某某、杨某某,沿连霍高速(G30)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2042公里加74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居民李某某驾驶的甘H****2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载乘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居民王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受伤后经送永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60mg/100ml。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合并胸部脏器损伤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骊靬高速公路大队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后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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