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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4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灵璧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栋四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贪污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灵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禅堂乡大吴村小闫庄西头丁字路口路段时,与步行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无名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无名氏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报警后,陪同伤者到灵璧县济安医院救治,在医院被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带走接受询问。同年12月2日,徐某某主动向灵璧县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纳赔偿押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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