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8********,住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的湘******飞肯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娄底市娄某某**镇**街道路万仙Ⅱ线22号电杆地段时,撞倒行人刘某乙,造成刘某乙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并于2020年7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5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某某新星南路“**汽车城”附近民房中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讯问,徐某某对前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23日,经娄底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直系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9998元,并于2020年8月11日全部支付到位。刘某乙的直系亲属出具了不再追究徐某某法律责任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病历材料、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还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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