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社区**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G37***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5 国道黄某某分路镇由东向西往小池镇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黄某某分路镇沙列村一组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轻便二轮摩托车范畴)产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徐某某驾驶证及赣G3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害人身份信息材料、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被害人陈某某一方出具的收款条据复印件、被害人陈某某一方出具的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大道**号 ,联系电话1395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