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K****1号重型自卸货车自孝感市宝成路出发至孝昌县小河镇,当其驾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244km公里碑处路段时,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前方车道内蹲踞状态的行人无名氏(男,身份待查),临近后,徐某某采取措施不及,导致其所驾驶的鄂K****1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底部与与卧倒状态的人体发生挤压,继续行驶的鄂K****1号车与无名氏男性头部右侧、颈部右侧及右肩部发生碾压,造成无名氏男性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鄂K****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前底部受损痕迹符合与蹲踞状态的行人发生接触,导致行人倒地;行驶中的鄂K****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前底部与倒卧状态的人体发生挤压;无名男尸头部右侧、颈部右侧及右肩前部受损痕迹符合与鄂K****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二轴右轮碾压所形成的痕迹特征;死者无名氏男性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特征,损伤程度符合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碾压而形成。未检见重复性损伤特征。经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鄂K****1号车整车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7日,鄂K****1号车主杨某某交事故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孝感市公安局110受理单、酒精检测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寻尸启事、预交款收条等书证; 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视频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8275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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