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沪C6****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沪瑞线由北向南行驶,9时20分许,当行驶至沪瑞线372KM+100M(寿昌镇十八桥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韩某某驾驶的沪C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沪C6****号小型轿车乘客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沪C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韩某某受伤致右侧第4-7肋骨骨折、肠系膜、大网膜破裂、腹腔积血等,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段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韩某某损失,分别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赖某某、童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及行车记录仪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建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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